仲裁案例评析(二)| 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请人某国内旅游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国外航空公司就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案
裁决摘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包机方式合作运营某国际航线,并约定了执飞机型及可销售座位数量。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了实际执飞机型及可销售座位数量。后双方因合作期间内的合作方式及结算方式产生争议而申请仲裁,申请人认为合作方式为“包机合作”,而被申请人认为应属于“切位合作”。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根据《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客观上无法以包机方式进行合作运营,且该航线的实际运营也不符合包机航班的运作模式,故应当以“切位合作”方式进行合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