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评析(一)| 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某健身管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就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
裁决摘要:
本案涉及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后因被申请人经营不善停止营业,无法按协议约定提供课程服务,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裁决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停止营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合同主体,其余申请人之间也未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与该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对于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