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点 | 杜焕芳: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的“形”与“神”
仲裁事业的发展,既需躬行实践,亦需博采众长。分享仲裁领域专家学者的观点,有助于推动仲裁理论与实务相互砥砺、共同精进。广州仲裁委员会开设“仲点”栏目,撷取学术观点、促进思想交流。本期聚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6)分论坛三“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创新与规则协同”论坛,现将现场发言内容整理刊发。
主旨发言
杜焕芳 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今天是广州仲裁日,是个好日子。借此机会,我对广州仲裁委员会改制以来所取得的各方面成绩表示祝贺,也向各位广州仲裁界的同仁致以诚挚的敬意。
今天选用“形”与“神”这一表述,我还在斟酌是否妥当,现在把它抛出来,与各位一起交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已经提了不少年,但成效如何,特别是在当下的环境和形势下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值得深入思考。这次研讨的主题涉及规则协同与创新,也包括规则的确立、推广和标准转化,尤其是规则的竞争力。放在国际社会围绕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建设而展开竞争的大背景下看,机制问题、规则标准化问题,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规则的竞争。
今天想与各位交流六个方面。首先是一个总体判断: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多元调解不仅包括诉讼中的调解、仲裁中的调解、人民调解,今年我们还有了《商事调解条例》下的调解,再加上商事仲裁与商事诉讼,这是基本点。应当看到,整个体系是以司法支持与司法协助为核心的。各类纠纷解决最后都可能进入法院,本来并不应该如此——因为当事人往往难以做到自动履行、自觉履行,所以法院在处理非诉案件中的功能越来越突出,例如仲裁司法审查,以及每一个仲裁案件乃至纠纷解决全过程中的程序性支持,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措施、行为保全等。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以规则协同和机制衔接为抓手。整体上,从国家到地方,从机构到业界,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共识,已经搭建起以诉讼、仲裁、调解为“三驾马车”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然,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势,也都或多或少存在需要进一步再造的问题,即如何在当下的环境中加以改造、再建。
第二个方面是国际诉讼和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主要讲三点。一是诉讼立法。立法任务可以说已经基本完成,即2023年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但我们较多关注的是涉外编一般性规定的修改,也有不少内容未能纳入,例如禁诉令在修法之初曾被提出,后来没有写入。当下的国际争议解决,不能只关注一般性的涉外程序规定本身,更应当深入到特殊、特定领域的纠纷解决。目前相对成熟的有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但这远远不够。其他方面,例如大量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当说是当前涉外案件中体量最大的部分,这些领域的争夺与竞争,尤其是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管辖与竞争,包括定价权的争夺,其实都体现在管辖问题上。再如跨境公司破产问题。恒大近期破产,广州中院已经受理。上世纪90年代,广东有一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个公司的破产案是我国第一宗财产上百亿的破产案,也是第一宗境外承认效力的破产案,经历20余年才裁定全面终结破产程序。跨境破产案件在国际上非常受关注,中国如何建立一套特殊的规则和制度加以改进,值得研究。此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比如《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的适用。这些特殊领域是当下最重要的,所以我认为立法根基远不止于涉外编的修改。
二是实践为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在国际纠纷解决领域,反而是实践走在前面。以往涉外法律法规文本不多,涉外案件多适用司法解释,而现在大量援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公报案例。这些案例所产生的国际影响,甚至比立法本身的效果还好。举一个发生在广东的例子:(1998)交提字第3号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原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上诉案,从1993年至2001年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后,结果完全反转,支持了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主张,无需赔偿。该案是中国海商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判决。一个典型案件所带来的国际影响,比修改多少条文、多少规则更能让人体会到:公信力究竟体现在哪里。因此,要抓好实践成果的宣传与传播工作。不是做得不好,而是做得好的一面没有很好地呈现出来。
三是国际化问题。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都在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工作,地方法院已设立二十余家,但地方的做法仍未脱离原有的层级,多设在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之内,这些法院的案件量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的引领性作用与功能,目前其层级、层次、规则依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非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而言,无论是法官队伍、庭审语言、诉讼当事人主体、代理人还是证据披露、外国法举证等,要进一步加大国际化程度。同时,保障国际商事法庭法官职业的使命感、队伍的稳定性,推动专业审判工作长远发展。
第三个方面是国际仲裁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今天,上海外国语大学召开仲裁法实施理论研讨会,我在线参加了会议。我在发言中也提到,仲裁法实施已经快半年,要思考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把握。一方面,仲裁立法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这里的立法任务,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仲裁基本制度设计层面的任务。对涉外仲裁而言,立法有不少亮点,但还有不少方面需要斟酌,要处理好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关系。去年285家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95.6万件,其中111家仲裁机构办理涉港澳台和涉外案件共计5019宗。在这个意义上,涉外案件的体量客观摆在那里,但涉外仲裁的规则制度创新不应有局限,可以把一切最好的做法包括域外经验都拿过来;而国内仲裁有其自身实际,尤其我国仲裁机构数量多、机构改革任务重,不能用一套一般化的模式来完成这项重任。国内有国内的实际,特别是中国是这么大的国家,如何治理社会矛盾纠纷,不能简单用一般商事仲裁这把“尺子”解决所有纠纷。现在面临的问题,有商业性、非商业性、准商业性,有私法性、公法性,或者公法与私法并存的问题。如果仲裁机构只是追求商事仲裁,我想国家和社会的期待不止于此,仲裁法对机构的总体定位是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还希望有更多向前走的可能性。
对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关键在于怎么抢抓机遇。去年司法部召开的涉外仲裁工作会议披露了第一轮试点改革的情况,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海南五个地方、八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效果确实非常好。据统计,五地八家仲裁机构的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了285家仲裁机构案件争议金额的一半。在这个意义上,这对试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但怎么做?我觉得,现在开放二十余家自贸区所在地的机构是可以的,但进一步扩大不一定有必要。我最近听说大湾区要建一个国际仲裁中心,这是好事,是一种新的体制,有别于现在所讲的一个个城市,而是大湾区融合状态下新型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顺应东方仲裁崛起的势头。我的基本看法是:国际仲裁中心不是“建”出来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逐渐形成的,真正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本身,涉及的问题要复杂得多。
第四个方面是国际调解和国际调解机构建设,我想谈两点。一是独立调解。我把独立调解称为第四种调解。中国特色的调解,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而国际商业界现在兴起的是独立调解。对于这种制度,我们是否做好了准备?虽然《商事调解条例》已经出台,但要把握好我们对独立调解的期待与具体需求之间的张力。相对而言,调解调的是什么?是当事人的心情和情绪。当下社会的商业纠纷,这样的独立调解能不能很好地促成?实际上很难。
二是调解机构建设。《商事调解条例》出台了,但调解机构有没有建起来?它的门槛设得过低,似乎谁都可以做调解,像谁都可以开公司一样。显然,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这方面如果没有做好准备,《商事调解条例》后续涉及的很多审查,可能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调解的门槛其实很高,它的独立性、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与法官队伍、仲裁员队伍一样,调解员的水准也要很高。
第五个方面是争议解决的核心精神。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的各种各样形式都有了,精神方面怎么去理解?我认为还是要把握程序正当性。公正更多讲的是程序公正,后面的公平讲的是实体公平。现在做规则设计的很多,包括大湾区,规则协同、规则竞争也是当下的热门话题,关键是标准——这套标准能不能被大多数所接受。比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它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掌握了这套标准体系和话语权,就决定了方方面面。我想,在争议解决这条线路上,包括广仲发起的国际仲裁规则设计,在很多方面一定需要综合协调,包括与司法的协调,特别是最终的执行。就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言,要贯彻当事人主义精神。什么是当事人主义精神?就是尊重当事人,尊重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市场精神、商业精神,当然,还要有底线精神。还有一个我们一直在提倡的词,叫国际争议解决优选地——无论是法院优选地、仲裁优选地,将来还会有调解优选地。这些优选地显然和前述仲裁中心建设一样,不是“建”出来的,一定需要大量配套和组合,包括涉外法治专业人士的储备问题,适用法律的规范性问题。中国法在国际上被适用的频次和数量,目前还不及英美法系(普通法系)那么频繁,语言方面也是问题。当然,还有很多配套因素,涉及很多方面,比如出入境、税收、教育、医疗问题等等。
最后提一点大湾区法治保障的重心。文件提出了,规则也提出了,但所有化解机制和配套都是基础性的,核心关键在哪里?在人才。人才在哪里?无非是两类:一是已经在一线工作的实务部门人士;二是还在学校、将来从事这个行业工作的学生。在大湾区现在日趋融合、衔接的情况下,怎么做好法学教育?我想需要做一些重心的转移,要培养一批真正理解“一国两制”、把握基本法精神、熟悉三地法律规则的人才。这一点真的要重视。内地法学院校的师生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是否真正了解香港法和澳门法?又了解多少?所以,在大湾区融合方面,法律教育重心要有所倾斜,特别是对不同跨法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了解,也需要同步进行。因为规则相通相对简单,人心相通却难;专业人士之间要有同一种话语——不是门户之见。搭建一个大湾区的争议解决平台,是开放式的,这一切都需要人来完成。这些人的话语体系、教育背景、实践逻辑,必须有共同的话语基础,这都需要通过在校教育和在职教育进一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