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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点 | 闪涛: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前沿问题初探

时间 : 2026-10-10 10:02:07      作者 : 广州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715

仲裁事业的发展,既需躬行实践,亦需博采众长。分享仲裁领域专家学者的观点,有助于推动仲裁理论与实务相互砥砺、共同精进。广州仲裁委员会开设“仲点”栏目,撷取学术观点、促进思想交流。本期聚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6)分论坛三“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创新与规则协同”论坛,现将现场发言内容整理刊发。


主旨发言

闪涛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联席主任/高级合伙人


过去几年,我们谈数字经济对法律的影响,谈得比较多的是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监管等问题。今天我想把视角拉到另一个问题上:在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当实体规则的演进还处于试错阶段时,纠纷实际上已经大量产生,而解决这些纠纷的机制本身也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数字化变革。因此,今天我们就顺着这样一条思路展开:先看清楚新型纠纷到底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再来看仲裁程序本身如何被数字化重塑,最后落到两个实务问题——一是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法律适用,二是数字化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先看第一个问题。数字技术对法律行为的改造,目前形成了两个面向。一是交易、缔约与履行的数字化。过去签订的是纸面合同,现在变成了点击同意、电子签名、智能合约;过去交易的是有形物,现在交易的是数据、算法、算力、AI生成内容等。二是纠纷解决本身也在线化、智能化,包括在线立案、电子送达、云端庭审、AI辅助裁判。这两个面向具体呈现出哪些类型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数据类纠纷,围绕数据权属与合规、爬取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数据交易合同等履约争议,以及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这里还要提一句,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新增案由中,也包括数据纠纷和数据权属纠纷。第二类是AI纠纷,围绕创新应用带来的风险,包括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AI换脸和语音伪造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以及这两年新出现的智能体越权决策问题。这些纠纷有一个共同特点:主体图谱非常复杂。传统的商事纠纷无非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数据和AI纠纷中,从数据供应商、模型开发商、算力服务商到平台SaaS服务商、终端用户,再到被爬取方、被侵权方,最后还有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多方权责交叉,责任认定比传统商事纠纷要复杂得多。

对于这些纠纷的特征,我大体总结为三点:一是估值上的困境;二是权利基础与权属模糊;三是证据认定的技术依赖,尤其在证据认定上非常依赖各种新型通讯技术、数字化技术、AI技术、加密技术等。在这些特征之外,还有三个与法律相关的麻烦:主体和行为的高度跨越性、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困难、强关联的公共利益与监管。关于最后一点,稍后也会提到——公法与私法相互冲突与协调,如何在一个仲裁纠纷解决案件中适用的问题。

接下来再看另一个面向的问题,即仲裁审理程序本身的数字化。先从点击仲裁条款开始。目前签署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形式包括点击、超链接、强制弹窗、注册登录绑定、静默浏览等,对其效力的审查已形成四大核心裁判维度:是否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是否以合理方式尽到提示义务、是否排除或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益,以及是否符合仲裁协议法定的生效要件,等等。这些都已成为重要问题。

如果从整个程序的展开来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案和受理的数字化发展,包括全天候智能立案体系、无纸化全流程办理、电子效力的法定化。第二个阶段是送达与文件交换的数字化。第三个阶段,尤其是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方面,涉及电子证据强制化与认证的表现形态、数字证据专项认证程序,即数字证据究竟通过哪些技术手段来裁定其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规则——传统证据规则还会强调原件、复制件、复本等概念,而在电子证据中,原件又如何认定?此外还涉及数据合规和跨境数据流动的约束问题。第五个阶段,办案中的核心问题是仲裁员,即端到端全流程线上化,尤其是AI辅助智能文书生成问题。到第六个阶段,还有送达和电子档案体系如何规范和发展的问题。由此形成了整个仲裁程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发展脉络。

我们再看海外仲裁机构程序数字化的现状与进展,简单来讲,就是通过规则修订、软法指引、技术平台三位一体的推进路径。在这一推进路径中,我也观察到在国际仲裁方面的一些官方回应:在联合国层面,2026年已开始再次修订示范法,明确电子形式裁决、电子通知以及各类书面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也就涉及《纽约公约》的电子裁决发布了若干建议。

由于仲裁程序本身已经数字化,它也会受到数据安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和跨境流动的多重规制。在这一多重规制中,从中国法角度看,是三大法作为基石;从域外法角度看,则会涉及跨境数据的诸多法律问题。那么国际仲裁机构是如何实践的?比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在规则、程序、界定AI边界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此外,美国仲裁协会与软法体系协同支撑,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数据保护、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指南和指引,具有较好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接下来落到两个比较重要的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公私法冲突的维度,又可以分为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跨境数据流动所形成的纠纷,其法律适用到底存在哪些问题?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限制。数据保护、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等规范具有极强的公法属性,属于直接适用的法,不会因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而排除,这就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二是在侵权法律规则的适用方面,连接点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传统的地理连接点在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可能不再完全适用。三是不同法域的保护标准相互冲突,各国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标准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最后一个也是更重要的问题,是公法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在跨境数据流动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域外的公法,比如欧盟GDPR,我们该如何适用、该不该适用、以什么样的形式适用,这是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

第二个维度是《纽约公约》下数字化程序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小问题:一是电子形式裁决的执行;二是电子签名的跨境认可;三是AI辅助裁决的执行。在电子形式裁决的执行方面,2026年联合国确立了不歧视原则,即裁决不会因为以电子形式存在而被拒绝承认与执行,这解决了电子形式面临的最大障碍。在电子签名的跨境认可方面,从欧盟和拉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实务来看,标准和要求各有不同,有些还要求以双边互惠条约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三个问题是AI辅助裁决的执行风险,这涉及承认与执行中对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的考量,即《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抗辩事由,例如AI生成的意外判决是否构成对正当程序的挑战、未披露AI工具的使用是否构成程序合规上的瑕疵、纯机器裁决缺乏人类监督是否会触及公共政策等问题。

总结以上几个方面的思考,我自己做了一个简单研判,共有五个方向:第一,规则方面,从技术中立走向软硬并行;第二,AI治理方面,呈现AI辅助裁决与裁决禁区的二分法;第三,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国际仲裁的合规中枢;第四,全流程数字化与异步审理的制度化;第五,仲裁机构与科技嵌入式合作的深化。

最后,我想给出一个格局上的判断。国外机构可以说是审慎先行、程序为本,评估与合规框架先行,专门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治理重心聚焦于程序内的数据治理;中国则主要表现为规则先行、主动破局,直接出台专项规则,体系化推进。我相信,这两条路径将来会逐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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