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评析(四)| 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请人某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多名被申请人就合同纠纷仲裁案
裁决摘要:
申请人作为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其他公司共同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为保障投资权益,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签订有限合伙份额远期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申请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在特定情形下,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负有通过远期收购、履行差额补足的方式保障申请人权益的义务。若申请人未足额按协议约定获得本金及投资收益,则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需无条件受让申请人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股份份额,并由其余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因各被申请人均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提起仲裁。被申请人就转让协议的有效性进行抗辩。
仲裁庭认为,该转让协议是包括有限份额转让以及差额补足的一种合同关系,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对外投资行为提供的增信文件,没有违反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投资人承诺保底保收益的政策规定。且法律并未禁止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内容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原则,故转让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