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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仲裁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庭审

时间 : 2020-03-20 20:18:33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838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解除权;违约金调整;远程庭审

【案情简介】

柬埔寨K公司是经营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中国深圳Y公司拟于2019年8月份在广州举办面向柬埔寨商人商务聚会,有采购矿泉水等物资的需求。

2019年春季广交会期间,K公司与Y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签订《订货合同》,约定:Y公司向K公司采购2000箱矿泉水,总价40000美元,Y公司于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定金10000美元,K公司于签订合同10日内将800箱矿泉水送至Y公司指定地址,剩余30000美元货款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另1200箱矿泉水则由Y公司付款后凭提单至广州黄埔港保税区仓库自提。合同还约定:第一批货物确认交付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Y公司支付了定金,第一批货物亦完成交付。K公司准备将第二批货物装船,提示Y公司支付尾款时,Y公司表示由于商务聚会取消,希望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K公司依据《订货合同》中“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解决”提起仲裁。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通则》《三大仲裁庭审模式流程指引》等材料,双方共同选择广州国际仲裁模式,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为案件管理机构,按《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共同选定了独任仲裁员。鉴于K公司代理人身在柬埔寨,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使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一)Y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K公司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第一批货物确认交付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Y公司认为,剩余货物系用于商务聚会,K公司对此也知晓。在商务聚会取消的情况下,Y公司采购矿泉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如合同解除,违约金是否应予以调整?

K公司认为,K公司积极生产备货并办理租船、出口手续,Y公司却中途毁约,合同已明确约定解除合同应支付10%的违约金。Y公司认为,剩余未装船、未交付的货物尚未产生实际损失,且Y公司解除合同情有可原,全部货款10%的违约责任过重。

【裁决结果】

    该案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方面,对于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仲裁法》并未作出硬性规定,结合《仲裁法》的其他规定以及《纽约公约》,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只要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即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相对于诉讼,仲裁体现更高程度的意思自治,《仲裁法》关于仲裁庭组成、裁决书内容等方面均体现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不仅不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更是尊重当事人选择、灵活推进仲裁程序的要求。 

 

【案例评析】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是当事人的普遍诉求。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如何提供包容性更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我国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的建设走在世界前列,仲裁机构自发进行互联网仲裁的探索也已积累了充分的实践经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率先开发出全流程线上运行的互联网仲裁系统。在此背景下,将互联网仲裁技术运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跨境远程庭审,可以实现在不同空间、不同时区下的同步开庭,大幅度节约时间、差旅费等成本,提交纠纷解决的效率。由于创新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采取了远程庭审,该案从受理到调解结案仅用了15天时间。该案意义重大,受到媒体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予以报道。

 

【结语和建议】

相对于传统庭审,国际商事仲裁远程庭审面临以下几个新问题:

(一)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认证问题

中国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而对于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认证则是一个难题。上述案件中,由于柬埔寨K公司聘请的代理人曾到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立案材料,由秘书核实其身份并保留复印件,之后由秘书通过其确认的联系方式提供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账号,庭审正式开始前其对着镜头出示身份证件,对方当事人也认可其身份,由此完成身份认证。

(二)庭审标准问题

  为保证庭审的保密、流畅,远程视频庭审对于网络传输稳定性、软件安全性、空间保密性等有一定要求。当事人身处不同地方,其软硬件条件难免有差异,故需要对庭审标准进行一定的统一和规范。

(三)证据原件核对问题

远程开庭时,由于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可能分处不同地方,对于证据原件的交叉核验存在困难。如果当事人对于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委托秘书进行核对,或者在线下组织单独的证据开示程序。对于互联网领域产生的证据,虽然有第三方存证机构的存在,然而具体的认证规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仲裁界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展开探讨和研究,建立多数仲裁机构可以接受的标准,推动互联网仲裁、远程庭审的规范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更好地向国际仲裁界讲述中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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