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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如何查明适用的外国法?

时间 : 2020-04-28 23:50:53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269

摘要: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应当如何查明适用的外国法呢?

关键词:涉外合同纠纷 适用法律 查明

Abstract:Parties may choose the applicable law for the contractual disputes in the contract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f the parties choose to apply foreign law, how to identify the applicable foreign law?

Key words:Contractual disput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Applicable law  Identify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9日,申请人美国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工厂签订了《不泄露不竞争协议》,约定:为开发产品,双方同意申请人提供有关机密资料给被申请人,包括LUP产品的样品和图纸。在产品开发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必须明白申请人提供的业务方法、操作惯例、程序、包括工程图纸、价格清单、供应商名单、产品信息等,都是申请人的商业机密。被申请人不论在开发过程中还是开发后,均不能向任何个人、组织、公司或其它民事实体泄露、提供属于申请人的信息资料。被申请人同意对所有这些信息资料绝对保密 ,并同意不给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客户生产与申请人提供的图纸等有关信息相类似的或双方已确认了图纸的产品。无论在什么时候、以什么理由终止产品开发,被申请人必须将相关书面文件及机密数据等交还申请人。如果仲裁庭裁决本协议的某些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具有强制性,其他条款不但不应受到影响,而且必须强制执行。本协议依照美国田纳西州法律进行解释,有效期为8年。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开始为申请人生产LUP产品。2012年,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违约为其他客户生产类似LUP产品,认为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的商业秘密,遂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犯申请人商业秘密并赔偿30万美元。

在仲裁过程中,广东省某研究院出具《两种产品的异同鉴定报告》,结论为:两种产品适用性能、整体结构相同,技术要求及加工工艺基本相同,所选型材规格及各种零部件主要尺寸基本一致,但外部的颜色有差别,属于不完全相同的“类似”产品。

 

二、裁决结果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协议中承诺不给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客户生产与申请人提供的图纸有关信息相类似的产品,但被申请人违背其承诺,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答辩称:根据美国田纳西州法律,被申请人仅被禁止生产双方共同确认的产品。现被申请人生产的产品是美国HH公司提供的,并非申请人提供的。美国HH公司才是LUP产品的开发、拥有人。被申请人为他人生产产品,不是经双方确认的图纸产品。因此,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庭认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裁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适用美国田纳西州法律,该约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提供了美国田纳西州法律、有关专家就美国田纳西州法律关于限制竞争的证词,这些证据已经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程序合法,仲裁庭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仲裁庭还查明,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来顿反托拉斯法是适用于美国联邦各州的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法,该法是联邦法,田纳西州作为联邦的一个州,该法同样适用。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中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以及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此情况下,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排斥协议以外的当事人生产申请人并不具有商业秘密所有权的产品,实质上排斥和限制贸易竞争的行为,根据田纳西州的相关判例和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来顿反托拉斯法的规定,任何不合理的限制竞争、垄断贸易、损害贸易的行为都属于无效行为。现双方签订的涉案《不泄露不竞争协议》的相关合同条款和合同精神均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申请人对不具有所有权的商业秘密的不当保护条款,是限制竞争合同条款的附属行为和手段,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基于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犯申请人商业秘密并赔偿30万元美元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四、案例延伸

外国法查明制度,又称外国法证明制度(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的国际私法法律制度。外国法查明的方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当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各国通常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法:(一)直接运用内国法;(二)类推适用内国法:(三)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只有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查明作为涉外合同纠纷常常面临的问题,是仲裁庭能否准确适用准据法解决案件实体争议的重要先决问题,在涉外合同纠纷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美国田纳西州法律,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外国法的专家意见书。仲裁庭经开庭审查认为,该专家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并阐明了相关法律的规则和精神,田纳西州的法律可以据此查明,本案应适用美国田西州的法律。仲裁庭据此认定涉案协议无效,体现了促进公平交易、自由往来的仲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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