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由与某剧男主手机撞号事件引发的思考
前
言
热播剧《三十而已》中,有一段男主陈屿寻猫的剧情。男主在剧中张贴的寻猫启事上留下了“个人”手机号,引得好奇的观众纷纷拨打,导致该串号码的真正主人突然接到上百通电话,给生活带来了一定困扰。日前该剧组已替换剧中相关画面,平息了此次事件。
其实早在以前就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的关注。今年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其中第四编第六章史无前例地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下面小编将围绕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分析和进行解读。
隐私权
立法保护
历史沿革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可用以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我国正式承认隐私的法律地位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我国将隐私作为一种“其他人格利益”予以保护。2009年,隐私权第一次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与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等民事权利一同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里。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同样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均享有的权利。
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于隐私的定义、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区分等无详细的法律规定,仅有“隐私权”的法律概念,被侵权人维权存在一定难度。并且由于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多数较为隐蔽,被侵犯人在举证上常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适用法律认定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往往需要对于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进行阐明和论述。故完善立法对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迫切需要。
《民法典》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规定,同时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行为。更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加以了区分。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
关于定义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发现,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实则比隐私要广。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个人信息指的是,凡是能够被单独记录、体现特定自然人特征的各种信息,也就是说,愿意被他人知晓的活动、信息等非隐私信息也包含在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
关于救济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隐私以是否愿意为人知晓为区分标准,个人信息则是将是否征得同意作为区分标准。有了这一明确的法律依据,许多APP未经允许收集、使用或者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在该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范围内、自行公开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则上,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或泄露等行为必须以征得权利主体同意为前提。
民法典
实施
以后
如何救济
基于《民法典》第一百零三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要求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者及时删除信息,如信息被违法加工,则要求复原。信息处理者自身不仅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隐私权受到侵害,除了人格权请求权的救济方式,被侵犯人还可以向侵犯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一般要从行为人存在过错、存在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来进行举证。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对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的使用、存储安全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是强化人格权益保护的一个立法进步,也为将来我国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奠定了立法基础,将有助于提升人们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