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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创撑腰——《著作权法》的最新修订有哪些亮点?

时间 : 2020-11-13 18:47:06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969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0年

9月7日

《著作权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1年

10月27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

2月26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2011年

7月13日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

 

2020年

4月和8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


2020年

11月10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本次《著作权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并设定下限,完善了广播权的定义和范围、凸显了对阅读障碍者的人文关怀、明确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的权利等。下面小编将结合法条为大家解析《著作权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01.
设定惩罚性赔偿的上限和下限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就曾增加了五百万元的上限赔偿额度,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并明确对侵权复制品及制造工具进行销毁的措施。因此三审稿中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


加大“惩罚性”原则的力度,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2.
引入延伸集体管理


该条款修改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维权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如复印权、数字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问题。

同时明确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加快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我国著作权许可交易的短板,同时,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03.
增加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在草案二稿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为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建议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三审稿将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增加了这一项限制性规定让免费使用的条件更加苛刻,避免了某些变相通过流量变现的漏洞。



04.
将类电视品改为视听作品


三审稿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在二审稿时有人建议将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统一规定不妥,建议对视听作品进行区分,对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作相应的规定。

因此修改稿还规定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05.
关怀阅读障碍者


修改稿将盲人改为阅读障碍者,并且不再限制作品类型,让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方式使用作品,凸显对残障人士的关爱,体现《著作权法修正案》的人文关怀和温暖。



06.
明确广播电台的权利


在二审稿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广播组织权利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建议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此修改稿明确了广播权的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同时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07.
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调查职权


为解决著作权维权难,维权者常常“得不偿失”、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改稿增加了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08.

增加演员享有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修改稿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即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征求意见时,有地方和单位提出,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演员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在职务表演中也应当由演员享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修改稿同时保障了进行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综上,通过小编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修正案》积极回应了现实问题,为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提供了解决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改,每次都相隔十年,这体现出科技的日新月异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著作权法》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章:

【1】“《著作权法》修改通过,草案主要变化一览”——Acelaw法培学院;

【2】“十年磨一剑!著作权法修改正式通过!八大亮点解读”——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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