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评析(六)| 广告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案
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控股有限公司就广告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案
裁决摘要:
被申请人为向境外推广其商品及品牌,与申请人签订广告合作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代为开立境外账户并提供广告服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为被申请人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但被申请人长期拖欠服务费用,故申请人提起仲裁。本案涉双涉外主体,被申请人经依法有效送达后无故缺席本案庭审。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经查明,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确已提供推广服务,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