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研究

【国内仲裁案例】通过ODR平台谈判调解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 : 2020-10-20 20:45:30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232

【关键词】ODR平台 谈判 调解

 

【案情简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12月A公司(某混凝土公司)与B公司(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货款按月结算,月结70%,供货完毕结算后30个工作日支付累计货款的20%,余下10%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提供混凝土14127.5立方,货品价值6541922元,但B公司仅支付了货款5169345元,尚欠1372577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本案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ODR平台,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B公司在收到ODR平台的通知后在线答复称,其对拖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受疫情影响经济不景气,公司经营压力大,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且提出A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不合理。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剩余货款的金额并无异议,在《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决结果】

在ODR机制下,案件首先进入谈判阶段。基于以往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在ODR平台的谈判室进行了多次隔空磋商。得知若在谈判阶段达成和解结案,平台免收相关费用,为了不增加额外的维权成本,双方均同意加速协商的进程。最终,在A公司提起申请的5天后双方达成和解方案,B公司分三期偿还拖欠货款并赔偿占用申请人资金期间产生的损失。基于ODR平台提供的文书签署服务,双方在ODR平台在线签署了和解协议,使得案件在未进入仲裁程序前就顺利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组织调解。仲裁与调解、和解相结合一直是中国仲裁的重要特色,现有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我国仲裁机构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每年平均约为案件总数的40%。

国际层面对于以谈判、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2019年8月,亚太经合组织(下称APEC)经济委员会经过多轮讨论,审议通过了《APEC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下称ODR)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倡导建立一种分阶段实施的ODR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三个阶段,以促进将大部分争议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对于小部分无法解决的争议,仍采用最终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方式。随着《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将获得相关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使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国已经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并参与到APEC的ODR机制建设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政策基础。然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现行暂无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明确立法,有关调解的规定仍散见在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规则中,立法领域主要覆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等方面,在商事调解领域仍有立法空白需要填补。另外,现有法律框架都是以传统线下解纷为基础进行设计的,针对在线争议解决平台运行中所涉及的新兴技术规范以及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规定也较为欠缺。值此仲裁法修订之际,我们有必要根据商事争议解决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谈判、调解与诉讼、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结语和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跨境商品交易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虽然仲裁可以很好地解决大额的跨境经贸纠纷,但对于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许多交易,仲裁的成本很容易超过索赔的数额,当事人可能会在争端解决前耗尽资金,难以维持经营。因此,快速解决纠纷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在疫情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维权之路更显艰难,于是广州仲裁委于今年建立ODR平台,创新设置“谈判”“调解”“仲裁”相结合的ODR机制,以期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条便捷、经济、高效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帮助企业尽快汇款、渡过难关。在ODR机制下,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首先进入谈判阶段,通过电子方式交换信息和提议,并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协商。谈判不成或不愿谈判的,任意一方可将纠纷提交至调解或仲裁。

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不同,ODR是一种通过使用电子沟通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ODR平台在线进行沟通,除非争议解决到达一个比较正式的阶段,否则没有中立方的介入。计算机协助下进行的ODR程序快捷简便、操作友好,争议各方可以选择最适合他们情况的时间和地点,灵活地参与程序,无需实际见面就可以获得结果,从而避免增加与经济价值不相称的费用、延误和负担。广仲目前开发的ODR谈判和日常生活中的谈判也有很大不同:一是ODR谈判平台能够提供电子送达、实时翻译、法律智能咨询、文书签署以及申请仲裁确认等多项服务;二是设置了规范的流程,将谈判、调解、仲裁三种纠纷解决方式链接在一起,三种方式环环递进;三是能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由于谈判过程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并且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化下来,很多像本案这样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当事人考虑到案件转至调解或仲裁程序会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促成他们选择尽量在谈判阶段结束纠纷,有效解决争议。

ODR在中国已经得到了一定发展并呈现多样化趋势,此次广仲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搭建谈判、调解、仲裁相结合的ODR平台,进一步丰富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渠道以及ODR实践形式。未来能否在ODR发展大潮中为世界提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仍需要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司法实务部门等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广泛参与,广仲也将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发展ODR平台,以期为世界ODR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经验。

 


广州仲裁官网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