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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知识产权制度考察——专利制度中的期限放弃(terminaldisclaimer)

时间 : 2021-03-11 09:27:16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799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推动发明创造及其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专利制度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经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利性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等。一直以来,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和质量是衡量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局共授权发明专利43.2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4.6万件。另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5.5万件,其中5.2万件来自国内。同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nited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简称uspto)授权专利近34万件,欧盟专利局(europeanpatentoffice)的专利申请量超过17万件。鉴于如此众多的专利申请/授予量以及专利对科技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专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本文以美国专利制度为例,对其中的期限放弃(terminaldisclaimer)制度进行考察,简述其含义、意义,并通过典型案例讲述其实际运用中的限制。


一、期限放弃的含义

期期限放弃的含义限放弃的含义

期限放弃是对专利的一种限制,是申请人自愿放弃某一专利剩余期限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专利所有人或申请人会向uspto提交期限放弃的申请,表明同意其某一专利或正在申请的专利的结束期限与其拥有的另一专利结束期限相同。比如,专利所有人已经拥有专利a,该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1月1日,其后该专利所有人于2015年1月1日申请了专利b并提交了期限放弃申请,表示专利b的权利期限与专利a相同,即专利权期限届满日同为2030年1月1日,而非自申请日之后20年,即2035年1月1日。


二、期限放弃制度的意义
专利权期限是专利权所有人权利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后专利权消失,专利涉及的技术可以免费为他人使用,专利发明者对该技术不再具有排他性的各种权利。既然如此,为什么专利权所有人或申请人愿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期限呢?这就涉及到专利重复授权(doublepatenting)的问题。


专利重复授权是指基于同一项发明获得二次或者多次专利授权的情况。以美国为例,专利重复授权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专利重复授权;第二种是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


(一) 法定专利重复授权原则(statutorydouble patenting)

在perriconev. medicis pharmaceuticalcorp.(以下简称perricone)案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专利重复授权的两种情形进行了阐述。对于法定专利重复授权,法院认为该原则来源于美国专利法的第101条,该条采用了“apatent”的措词来规定可专利性的主体,强调了单个专利对应某项发明,因此同一发明被多次授予专利就违反了专利法。法定专利重复授权考察的是不同专利的权利申请要求和范围(claim)是否完全一致,如完全一致则属于法定专利重复授权的情形。期限放弃不能用于规避法定专利重复授权。


(二)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原则(non-statutorydouble patenting)

顾名思义,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并没有成文法上的依据,是从判例法中形成的原则,也称为显而易见性的专利重复授权(obviousness-typedoublepatenting)。在perricone中,法院认为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原则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在不同的专利申请中,尽管申请人没有依据相同的发明进行申请,但是其所基于的发明却非常类似的情形。如果在此情形下uspto对后申请的发明授予专利权,则实质上是对前一专利(在先专利)的寿命进行了延长,从而超过了法定的专利期限。


因此,为了避免陷入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的困境,专利申请人会采用期限放弃的方式将后申请专利的专利期限依附于其已获得专利的专利期限上,从而避免其专利申请被拒的情况。此外,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依法利用期限放弃对尚未决定的专利权利和范围进行后续的补充申请。


三、期限放弃的运用限制

在典型案例inre hubbell中,联邦上诉法院对期限放弃的前提条件进行了分析和陈述。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hubbell在加州理工学院(以下简称caltech)工作期间与同事一起进行了关于生物组织修复方面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让给了caltech。在离开caltech后hubbell加入了另外一家公司进行类似的研究,并申请和获得了该项研究的专利(以下简称685号专利)。其后,caltech基于hubbell在职期间的研究成果,向uspto提出了专利申请(以下简称509号专利申请),申请中写明hubbell为发明者之一。uspto以509号专利申请与685号专利构成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为由,拒绝caltech的申请。hubbell上诉辩称其可通过期限放弃来规避专利重复授权的问题。

  1. 法院意见 

  2. hubbell不能通过期限放弃规避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的问题,支持509号专利申请被拒的理由。


(三)法院判决理由 

对于hubbell能否通过提交期限放弃来规避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当申请专利的发明与已授予的相关专利(在先专利)均为申请人共同拥有时(commonlyowned),期限放弃才能规避非法定专利重复的情形。另外,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在非同一人的情况下,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时才能认定相关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所有人为共同拥有者:第一,相关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合作研究协议(jointresearchagreement);第二,所进行的研究活动必须在合作研究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第三,专利申请中载明的发明者与合作研究协议的签约当事人一致。本案中,hubbell的专利与申请专利的caltech并非同一人,而且hubbell与caltech之间并无合作研究协议,所以其无法提交期限放弃来规避非法定专利重复授权。


综上所述

期限放弃制度是一种防止发明者就同一发明进行重复专利申请的制度,防止了专利权的过度扩张,也为专利所有人提供了微调或者补充其专利申请权利和范围的可能性。



参考资料:

1、35u.s.c. §101 (2006).

2、37c.f.r. §1.321 (2006).

3、perriconev. medicis pharmaceutical corp., 432 f.3d 1368 (fed. cir. 2005).

4、inre hubbell, 709 f.3d 1140 (fed. cir. 2013).

5、emilym. hinkens, patentterm adjustment and terminal disclaimers: are the terms of patentsbeing decide ad hoc?,94 marq. l. rev. 37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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