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24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会议的精神和部署,积极配合防范和抗击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指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组织架构及职责
为充分发挥委党组领导职能,明确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组织我委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成立我委领导工作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陈思民
副组长:王天喜、李珊
组 员:张小建、刘花玲、余蕊桢、叶路、张毅、韩海东、王进
领导小组负责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统筹全委各部门按照领导小组和卫生防疫部门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落实各项防疫防控工作机制,部署科学有效的防疫防控工作方案。
二、各部门疫情防控职责
本委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部门卫生责任,做好本部门办公区域的卫生及消毒工作,落实本部门疫情期间的信息汇总、报告及处置等。严格落实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的防疫防控措施,减少面对面来访,做好对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的解释及宣传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以下疫情防控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督促各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及时准确向本委人员发布疫情信息和本单位疾病防控的措施,做好人员防病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落实工作人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做好消毒药品、消毒器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工作。
(二)案件受理部做好来本委立案的当事人、代理人的防疫宣传教育工作,同时采取量测体温、要求来访人员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加强网上或邮寄立案的宣传与执行。
(三)知识产权仲裁院负责防疫期间网络安全及网络舆情监测,做好网站关于于本委防疫防控消息的发布,传播正能量;保证线上立案、网络查询案件途径的顺畅。
(四)仲裁发展部负责微信公众号关于本委防疫防控消息的发布,传播正能量。
(五)东莞、中山、南沙中心参照总会工作预案做好各分会(派出部门)疾病防控的措施,密切留意当地疫情,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疫防控工作;加强各分会(派出部门)人员防病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提前做好消毒药品、消毒器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各分会(派出部门)值班巡查、清洁消毒工作;落实对案件当事人的防疫防控措施,减少当事人面对面来访,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及宣传工作;每日向办公室报告各分会(派出部门)疫情防控情况,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安全。
三、防疫防控工作要求
(一)净化工作环境。各部门(分会)要通过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气消毒等方式方法确保自身办公场所、庭室空气质量。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垃圾桶加盖密闭,垃圾要及时清运。立案大厅、庭室以及当事人接待室要定期消毒液洗、擦消毒。
(二)注意个人卫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分会)工作人员上班时须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个人卫生。尽量减少聚集、聚餐。
(三)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必要时候通过视频的方式召开会议。
(四)建立本委工作人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各部门(分会)要及时掌握部门(分会)人员的健康状况。对春节期间赴湖北探亲、旅游或与湖北亲属朋友有接触的人员应自行在家隔离,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方可上班。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离岗休息,带好口罩,并尽快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对其个人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凡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暂停上班,并隔离治疗。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留家观察两周,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方可恢复上班。
(五)加强体温检测。由保卫队每日安排专人对进入本委办公区域人员,来访、立案及开庭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对有湖北接触史或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人员进行询问,对于不佩戴口罩以及体温超过37.5℃人员拒绝放入。对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综合症状的人员,告知其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作好信息登记。
(六)调整服务方式。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服务时间、服务方式、预约电话及我委的防疫措施,尽量减少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总会及分会需在立案大厅、当事人接待室张贴告示通知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及我委的防疫措施。对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查询案件进度情况或信访投诉的当事人尽量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接受未经预约直接到现场的立案申请或材料提交。当事人、代理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到本委的办公地点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致电经办秘书进行预约。
(七)仲裁程序时间变更。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各分会原定于2月9日前的开庭、质证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经办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八)延期开庭申请。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