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自贸协定如何解决争端?答案在这里
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RCEP)签署。RCEP不仅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而且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其不仅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议题,也涉及知识产权、数字贸易、金融、电信等新议题,以及关于协定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RCEP的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东亚自贸区建设成功启动,是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近20年来最重要的成果。
RCEP共二十章,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争端解决,共21条。笔者在此主要对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作简要梳理。
第十九章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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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在第十九章第一条分别对“申诉方”、“争端各方”、“争端一方”、“应诉方”、“程序规则”以及“第三方”等专业术语进行定义;第二条明确规定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是为解决本RCEP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规则与程序;第三条明确了RCEP争端解决机制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协定缔约方之间解释本协定时以及违反协定规定的义务时而产生的争端,并明确RCEP不影响成员国将争端诉诸其他国际公约中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第四条则对争端解决的一般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协定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进行解释,依据RCEP成立的专家组应该考虑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些规定所做的相关解释,争端方依据本章规定所做的任何通知、请求和答复均应该以书面形式,鼓励争端各方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一致的争端解决方法,在不损害第三方的前提下争端各方同意后可修改本章规定的任何期限,及时解决缔约一方采取的措施损害另一方缔约所产生的争端等。
争端各方均可以请求磋商。争端各方应当善意地进行磋商,并且尽一切努力通过磋商达成共同同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在磋商过程中提供充分的信息、处理磋商过程中交换的任何保密和专有信息、努力使其对事项专门负责或拥有专业知识的政府机关或其他管理机构的人员可以参与磋商等,对磋商保密。
起诉方提出磋商请求,应该说明请求的理由、事实和法律基础,以及确认争议措施。起诉方应同时向被诉方提供磋商请求的副本,被诉方应当立即以通报的形式向该起诉方以通报的方式确认收到根据第一款提出的磋商请求并指明收到请求的日期以及收到磋商请求后所采取一系列行动。如果争端各方以外的其他各方认为其在磋商中具有实质贸易利益,可以在不迟于收到磋商请求副本之日后的7天内通知争端各方加入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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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如争端各方同意,在专家组审查进行工作的同时,斡旋、调解或调停仍可以继续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的程序以及各方立场应当保密,并且不得损害任何争端方在任何进一步或其他程序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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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的设立请求提出后,在收到根据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之日起10天内,争端各方应当进行磋商,同时考虑争端的事实、技术和法律方面,以就专家组的组成程序达成一致。如果争端各方在收到提出的设立专家组请求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专家组的组成程序达成一致,任何争端方可以在其后的任何时间通报另一争端方,就它希望采用第5款至第7款规定的程序,通知争端另一方。
专家组应由三名专家组成员组成。所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和提名应当符合第十一条第十款和第十三款所提及的要求。起诉方应当在收到通报之日起10 天内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被诉方应当在收到通报之日起20天内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一争端方应当通报另一争端方其对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争端各方应当就第三名专家组成员的任命达成同意,该第三名专家组成员为专家组主席。每一争端方可以向另一争端方提供一份最多三名专家组主席的被提名人名单。如在收到通报之日起35天内没有任命任何专家组成员,任何争端方可以在其后的25天内,请求WTO总干事在提出此类请求之日起的30天内任命余下的专家组成员。专家组主席的被提名人名单也应当提供给WTO总干事。如WTO总干事向争端各方通报其不能履行,或者争端放提出请求之日起30天内没有任命余下的专家组成员,任何争端方可以请求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迅速任命余下的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设立日期应当为最后一名专家组成员被任命的日期。
专家组的工作程序
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设立的专家组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5天内,确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每一争端方以书面形式陈述其案件事实、论点和反驳论点,专家组为争端各方提供至少一次向专家组陈述其案件的听证会(除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两次听证会),每一争端方和每一第三方应当迅速地、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此类信息的任何请求,专家组可以应一争端方的请求或自发地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附加信息和技术建议。
专家组提交最终报告的期限一般为7个月(从设立之日起)。专家组自其设立之日起150天内向争端各方发布中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情况,专家组努力在其设立之日起90天内发布中期报告。争端方可以在收到中期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专家组提交对中期报告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在考虑争端各方对中期报告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后,可以进行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进一步审查并修改其中期报告。专家组在中期报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向争端各方发布最终报告,并在向该争端各方发布最终报告之日起七天内向其他缔约方发布最终报告。
专家组应当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裁定和决定,如专家组不能取得一致,可以以多数投票的方式作出裁定和决定。专家组成员可以对未协商一致的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单独的意见。报告中专家组成员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当匿名。
争端各方可以随时同意专家组中止其工作,中止期限自各方达成同意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经任何争端方请求,中止的专家组程序应当恢复。如发生中止,专家组程序的任何相关期限随中止工作的期限而相应延长。如专家组连续中止工作超过12个月,则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应当终止,除非争端各方另行约定。
在达成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争端各方可以同意终止专家组程序,并将该情况共同通报专家组主席。不论中止或终止,争端各方应当共同通报其他缔约方专家组程序该情况,或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已经终止。
专家组的裁定和决定应当是终局的,并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争端各方应予执行。在专家组向争端各方发布最终报告之日起30天内,被诉方应当通报起诉方其关于执行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意愿。如被诉方认为其已经遵守第一款项下的义务,应当立即通报起诉方;如立即遵守第一款项下的义务是不可行的,被诉方应当将其认为遵守第一款项下的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期限通报起诉方,并且说明为此类遵守其可能采取的行动。如被诉方根据第二款第(二)项作出通报,表示其立即遵守第一款项下的义务不可行,其应当拥有一段合理期限以遵守第一款项下的义务。该期限由争端各方约定,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争端方可以通过通报专家组主席和另一争端方的方式,请求专家组主席确定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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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争端各方对最终报告的执行存在分歧,可重新召集的专家组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以通过通报被诉方,请求重新召集执行审查专家组。执行审查专家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天内重新召集。在可能的情况下,执行审查专家组应当在重新召集之日起90天内向争端各方发布中期报告,并在其后30天向争端各方发布最终报告。从起诉方提出重新召集执行审查专家组请求之日起至执行审查专家组提交最终报告之日止的期限不超过150天。
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在被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遵守最终报告的执行的义务时可适用的临时措施,都不优先于履行最终报告的执行项下的义务。
补偿是自愿的,并且如给予补偿,应当与本协定相一致。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临时性的,并且仅能适用至最终报告的执行项下的义务已经被遵守或达成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为止。